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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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23072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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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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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7-20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要求;保山市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5号)要求,为有效落实助力云南雪茄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相关要求,更好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点,隆阳区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实际情况科学修订本区域的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坚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动摇,保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保持卷烟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总体目标,现对《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作部分修改。修改决定公布如下:

一、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 修改为“隆阳区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划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社会监督。”

2.将第五条 修改为“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3.将第五条第(一)项 修改为“隆阳区永昌、九隆、兰城、青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00米。”

4.将第五条第(二)项 修改为“隆阳区河图、永盛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2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80米。”

5.将第五条第(三)项 修改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区内集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每2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50米。”

6.将第六条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7.将第六条第(一)项 修改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

8.将第六条第(二)项 修改为“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

9.将第六条第(三)项 修改为“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10.将第六条第(四)项 修改为“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退役军人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只能享受首次照顾办理政策,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11.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五)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12.将第七条 修改为“ 以下情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中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 ,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13.将第七条第(一)项 修改为“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

14.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三)项“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15.增加第七条第(四)项“持证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但实际经营人不变或其家庭成员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16.增加第七条第(五)项“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因升级改造或重新规划市场布局等原因造成零售点发生位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歇业后在原市场内继续经营的。”

17.增加第七条第(六)项“持证卷烟零售户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本人自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址周围100米范围内重新选址经营的。”

18.将第八条 修改为“在商用楼宇、星级宾馆(酒店)内等形成独立经营便利店的,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并仅限于便利店内零售,且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19.将第八条第(五)项 修改为“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2个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个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20.删除第八条第(七)项“已形成商圈的新开发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21.删除第八条第(八)项“各乡镇行政村、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保留原有农村风貌的社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2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22.删除第九条第(四)项第8目;增加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范围方面。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宾馆、民宿、招待所、旅社、影院、KTV、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3.将第十条第(二)项 修改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有本规划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24.增加第三章“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具体内容以修订发布内容为准。

25.将第十一条 修改为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相邻最近的两个零售点之间的可视直线距离。以两个零售点店面最近边缘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26.增加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方法: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位于道路同侧的,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最近外沿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通道等。”

27.将第十四条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所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8.删除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个人或企业,经营范围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29.删除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30.删除第二十条“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的,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

31.将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2年1月15日实施的《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隆烟专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

附件: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18日

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修订)

(根据2023年7月12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决定修改发布以下合理布局规划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隆阳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结合隆阳区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本规划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隆阳区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划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隆阳区永昌、九隆、兰城、青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5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00米。

(二)隆阳区河图、永盛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2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80米。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区内集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每2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四)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退役军人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只能享受首次照顾办理政策,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中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 ,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

(二)无卷烟制品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四)持证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但实际经营人不变或其家庭成员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五)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因升级改造或重新规划市场布局等原因造成零售点发生位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歇业后在原市场内继续经营的。

(六)持证卷烟零售户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本人自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址周围100米范围内重新选址经营的。

第八条 属下列特定区域、业态类型的,按以下要求布点。

(一)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

(二)繁华商业区五洲国际、吾悦广场等大中型商业广场,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5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位于一楼街道沿街设置对外经营的,依照第五条规划的间距要求执行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最多不超过3个;

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依照本规划第五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四)在商用楼宇、星级宾馆(酒店)内等形成独立经营便利店的,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并仅限于便利店内零售,且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五)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2个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个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六)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站(场)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每30户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者属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烟草制品经营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隆阳区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含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

7.经营场所位于还没有形成商圈的集市、新开发区的;

8.经营场所属简易房、简易钢屋架铁皮房、活动板房、书报亭、临时性建筑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经营范围方面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宾馆、民宿、招待所、旅社、影院、KTV、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一)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在发布此规划之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需要延续并按法律规定申请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后正常延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有本规划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雪茄烟零售点指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本章的“间距”指雪茄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十二条 隆阳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下列区域雪茄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隆阳区永昌、九隆、兰城、青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5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雪茄烟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300米。

(二)隆阳区河图、永盛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每2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雪茄烟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200米。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区内集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每20户商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雪茄烟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十二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三)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退役军人需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的雪茄烟店、体验店等。

(二)无雪茄烟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

第十五条 属下列特定区域的,按以下要求布点。

(一)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如在同一区域已有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则不得再增设雪茄烟零售点。

(二)繁华商业区五洲国际、吾悦广场等大中型商业广场,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5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位于一楼街道沿街设置对外经营的,依照第十二条规划的间距要求执行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最多不超过3个;

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依照本规划第十二条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四)在商用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等内形成独立雪茄烟店的,最多可增设1个雪茄烟零售点,并仅限于店内零售,且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

(五)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2个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个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个以内,且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

(六)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申请办理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100米。站(场)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每50户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第十六条 涉及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定区域、经营范围不得设立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内容,参照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第十七条 若雪茄烟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增加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必须符合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相邻最近的两个零售点之间的可视直线距离。以两个零售点店面最近边缘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方法: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位于道路同侧的,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最近外沿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外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通道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其他附属或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零售业态,是指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规划划分的烟草零售业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涉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5日实施的《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隆烟专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