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隆阳区六届四次会议第06040010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695-7/20250707-0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07
孙德文、杨武等政协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适当在山区乡镇建设经营性公墓点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88号)文件明确,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如现有公墓最多可使用3年或停用、搬迁的,可适当增加一个经营性公墓,但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认真制定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内的殡葬设施规划,严格依据省政府审批的规划和有关条件、程序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二、全区公墓建设基本情况
隆阳区自2015年启动殡葬改革以来,积极规划建设殡葬基础设施,满足群众的安葬需求。目前,隆阳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1个殡仪馆、2个经营性公墓(孝感泉公墓和张家山陵园)、4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12个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实现了公墓(骨灰堂)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
目前,隆阳区已建设有2个经营性公墓即孝感泉公墓和张家山陵园,张家山陵园正在建设中,预计2026年即可投入使用。全区还有4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全区公墓已达到全覆盖,委员们提出适当在山区乡镇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点,按现行的殡葬政策,无法获批规划建设。
三、安葬政策规定
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云政办发【2019】43号)文件,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只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
也就是所有人员都可以选择经营性公墓安葬,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而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属本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原户籍农村公益性公墓。也就是通俗说的夫妻双方是属于“一工一农”的,是可以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委员提出一工一农在乡镇工作的,是符合进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夫妻双方在乡镇工作的,现行政策不允许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云政办发【2019】43号)文件,为突出公益属性,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禁止将其转为经营性公墓,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委员所提出的在公益性公墓预留一部分经营性公墓不符合现行殡葬政策管理规定,无法实施。
感谢委员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隆阳区民政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