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6101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10-14
吴凡: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手术一案,已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卫医罚告〔2026〕9号)。因你无法联系,经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满前到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隆阳区卫生监督所)领取上述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符合听证条件,你有权申请听证。你应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75-2212859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保岫东路137号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卫医罚告〔2026〕9号)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