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隆阳区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12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环境影响评价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1-21
隆阳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隆污防发〔2020〕6号
隆阳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隆阳区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
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保山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1月24日-1月30日,禁放区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保山中心城市全面禁止燃放区域。具体为:东至清华路(清华湖东湖),南至沙丙路(大海子),西至太保路(太保公园),北至下村安置房。
2.其他禁放区域。具体为: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机场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墓园、陵园、殡葬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
(一)由区应急局牵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牵头,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春节期间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在春节前要通过各类会议传达学习《隆阳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隆阳区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带头遵守《通知》,为防控大气污染做好表率。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特别是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禁燃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倡导绿色环保节庆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压实责任,严格执纪问责。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应急局要按照工作责任要求,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与审批工作,依法严格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督导,及时通报纠正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区纪委监委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隆阳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隆阳区环境污染源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