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122009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2-2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检查中,在全局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工作目标:推进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全覆盖,使随机抽查工作成为实施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
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机制,并设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及相关监管或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一)建立“一单两库”。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排污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对照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和监督事项,梳理和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依据和抽查主体等,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执法和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四)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股室职能分工和具备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条件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执法类型、证件号进行归类,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五)制定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1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六)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各重点企业通报。
三、对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明确抽查内容及要求,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二)抽查时采取抽签随机方式。将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分别从“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随机抽出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整个双随机抽查工作检查过程及结果实行网上公开。
(三)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主体签字确认。“双随机”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四)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各重点企业通报。
四、责任监督
(一)实施现场监管或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二)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