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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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66330-1/20250630-00003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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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6-30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保山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政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租赁、运营、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园区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园区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分配、运营管理,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园区备案;规划建设科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党政办公室、隆阳区纪委监委派驻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纪检监察工委、经济发展科、投资促进科、安全生产科、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万利公司、各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在园区规划区(含永盛街道辖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实现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前提下,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需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用房。

(四)园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园区规划区(含永盛街道)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全国英模、困难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园区引进的特殊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七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户认定。一对夫妇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认定为一个基本家庭户;子女已满18周岁的,可由子女单独申报。

第八条  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到园区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运营管理机构、企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科按各自工作职责进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公示后及时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承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声明授权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三)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税收缴纳证明;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4永盛街道乡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或无住房家庭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或者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查。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在园区(含永盛街道)工作,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产业园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分别由保山市、隆阳区、保山产业园区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属城市规划控制受限、棚户区改造的提供规划控制证

明或房屋拆迁协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申请。通过园区官方网站、公众号等下载《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也可到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窗口领取纸质《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审核公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规划建设科组织审核、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配租。

1.申请人为园区(含永盛街道)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建筑行业、入园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员工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申请审批的全过程服务,按批次将申请材料提交各相关部门审批。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进行初审,规划建设科进行终审。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名单通过园区网站公示。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将公示名单反馈至各申请人。

2.申请人为永盛街道乡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或无住房家庭。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居民委员会、街道派出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永盛街道办事处。永盛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规划建设科进行终审。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名单通过园区网站公示。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将公示名单反馈至各申请人。

3.分批次审批。每周四(含周四)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于次周一审批结束并公示。公示期共十五天,公示七天后无异议且确有需要的,可提前参与分配。每周定期组织分配,本次分配未参与的人员可参与下一次分配。在分配期间,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的,需各审批部门联合进行复审,复核确认无误后可开始分配。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可以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按本办法执行,租赁补贴纳入隆阳区管理,严格按照《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试行)》(隆政办函20232)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配租面积原则上按照家庭人口结构配租: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配租单间配套户型;2人夫妻配租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户型,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岁配租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户型;2人夫妻及子女10岁以上配租两室一厅户型;3人以上家庭配租两室一厅户型。按照轮候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选房配租。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的可按申请顺序优先配租。

因人员变动、非申请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等确需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科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科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配租。

第十二条  经规划建设科审批后,根据房源情况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进行配租住房,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房源较少情况下,由轮候登记顺序分配入住。

配租过程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申请人监督,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一)行政区域内的伤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园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优先配租的人员等。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或租金到期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力。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或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进行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保山市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分级标准(试行)》(保建发〔202183号)标准收取,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公示。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目前实行的为5/平方米·月)。具体租金标准由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核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公共租赁住房按每套1000元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提取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执行。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所有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或成立专业化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七条  因政府安置特定对象居住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承租人缴纳租金标准低于向社会公示的租金执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纳入属地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市场价执行。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出租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当地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回的,经规划建设科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延长租期,延长期内租金按市场价缴纳。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取消在5年内再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拒不整改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科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规划建设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和不补缴租金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行保障对象年度审核制度。对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以两年为周期进行复审,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划建设科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科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小区进行抽查,对住户投诉的及时通报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整改。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违反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保山工贸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保工贸发〔20205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