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5466330-1-/2020-0908001
- 发文机构
-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文 号
- 保工贸环罚字〔2020〕6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9-08
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73615253M
法定代表人:杨锡汪
地址: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
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保山市三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2020年1月至5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2020年8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2020年8月26日,我局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派经理段继春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会议纪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6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送达回证》(保工贸环送〔2020〕1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排污并定期开展监测,及时上传相关监测信息。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防扬散、流失措施,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加快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推进,尽快将现暂存场的炉渣转移到项目场地处置。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隆阳沪农商村镇银行
户名: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分局
账号:875021402000000005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