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等于“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4093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社区矫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04
近日,隆阳区司法局永盛司法所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因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由隆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被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永盛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某曾因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司法所教育谈话,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训诫一次;后因故意殴打他人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隆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后经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张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本应真诚悔罪、遵纪守法,但他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最终没有通过缓刑考验期,被依法收监执行,未来他将在监狱里度过7个月。
隆阳社区矫正提醒:“缓刑”≠“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自省、自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