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财采〔2023〕4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687-7/2024101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5-04

隆财20234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南昌韶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燕金

联系电话:183****9242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

委托代理人:张俊

联系电话151****0635

邮编:678000

二、被投诉人

名称:保山市隆阳区春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蓉蓉

联系电话:180****532

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

邮编:678000

联系人:保彦文

联系电话:182****4821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

联系电话:0875-303862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名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化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B标段(二次)

招标编号:CHBS2023-001-B

四、投诉内容

1.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组织的“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化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B标段(二次)采购(项目编号:CHBS2023-001-B),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十一项要求提供“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和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二)款“综合评分”中“技术部分”第三条“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10分)”,以上两项属不公平待遇,有失公允。对此,我公司于2023年04月0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04月10日、11日分2次做出答复,我公司对“质疑回复函2”中“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10分)”不能接受(不满意),特向贵局进行投诉。

2.投诉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2”中——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10)分作为评分项,被投诉人扭曲事实,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招标)中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而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10分)作为评分项就属于极具倾向性的文件内容。

依据二: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盖章作为评分项并不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审因素设置的基本原则,只有与“质量相关”,反映货物和服务质量的因素才能合法作为评审因素,设置为评分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因素是产品本身的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指标等数据,而不是授权盖章。因此,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盖章本身并不反映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质量无关,依法依规不应作为评分项。

   ......

3.诉求:为保证招标程序公正公平举行,“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不应该作为综合评分的单独评分项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于412日收到投诉人南昌韶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函。经过审查,决定受理供应商投诉,并于4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

受理投诉后,我局组成调查组对供应商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4月14日,调查组实地对被投诉人进行询问,并提取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经过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二)款“综合评分”中“技术部分”第三条“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10分)”确实存在。该评标办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同时,经调查组审查后也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备的问题:仅明确耗材品名、规格要求、单价最高限价,无数量、无预算金额,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第(六)、(七)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服务期限为三年:一年一评价,合同一年一签订,违反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的规定。

建议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和完善采购需求,科学编制该采购项目预算,因本次采购属于分散采购项目,若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流程,按照《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隆财20233)的通知要求,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选择有标识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若预算金额在60万元以下,按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完成采购。且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一次性完成,不适用《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的规定,此规定只针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故该投诉事项经本局查证属实,认定投诉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文件会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完善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预算后,修改评标办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删除“评标办法”第(二)款“综合评分”中“技术部分”第三条“拟供产品授权或代理证明(10分)”,相应增加其他评分因素分值

处理决定将在云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