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口罩你不戴 卡点开车你还格外快

索引号
01525689-3/20241127-0084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公开目录
治安管理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12-17

查处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

据报道,在德尔塔变异病毒传播下,又一个变异病毒出现,这种病毒携带大量突变,对防疫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挑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共筑社会防控安全网的重要环节,对违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防控规定、对抗各种防疫检查,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隆阳公安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九隆派出所

11月29日,民警在马里社区某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店工作人员王某与会议厅某集团工作人员寿某在工作会议期间未按疫情防控规定佩戴口罩。

12月7日,民警在升阳社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前台人员彭某未按疫情防控规定佩戴口罩。

12月7日,民警在太保南路某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王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上述4人进行现场法治教育及政策宣讲,并给予治安罚款处罚。

永昌派出所

12月5日,永昌派出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疫情防控检查。

在下村农贸市场和杏花农贸市场,民警发现赵某、梅某、杨某、祝某4人工作期间未佩戴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4人进行了现场法治教育及政策宣讲,并给予治安罚款处罚。

青华派出所

12月7日晚上7点,周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庞某、夏某、姬某从保山高速路东南口驶出时,未主动接受疫情防控检查,驾车逃离疫情防控检查点。当晚8点,民警电话通知4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4人承认未主动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给予驾驶员周某罚款200元、乘坐人庞某、夏某、姬某分别罚款50元的处罚。

森林警察大队

12月6日,森林警察大队在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措施检查时发现,义乌商贸城某酒店管理人员梅某工作期间未佩戴口罩,民警对该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政策宣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治安罚款处罚。

芒宽派出所

12月8日,芒宽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规定检查中发现,某化妆品店、某面馆、某早晚店员工未佩戴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3人进行现场法治教育及政策宣讲,并给予治安警告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防疫政策的防线,在任何个体身上“失守”,都可能造成个人承担不起的严重后果。

在此,隆阳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防疫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造谣、不传谣,不抱怨、不埋怨,全民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为辖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