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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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st/201906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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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和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范围做出了规定。当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其核心是侵权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被侵权人一方,被侵权人需要对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侵权责任的构成与过错原则一致,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当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即从损害事实中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责。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适用,如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承担的即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此其责任构成不需要具备过错这一要件。
2.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共同侵权下,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教唆、帮助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还对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仅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但又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类不同的侵权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赔偿损失是现实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方式,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均出台有相关司法解释,是实践操作的主要依据。
二、侵权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如果行为人是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才导致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对此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产品责任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受损的,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责任。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三个要件: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需由受害人举证,若受害人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生产者虽然对缺陷产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生产者若能举证证明其具备《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则生产者可以免责。
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被侵权人的索赔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法律为方便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被侵权人在索赔上的选择权,即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而拒绝。
4.第三人责任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售后警示和召回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质,其适用前提必须是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借用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驾驶人逃逸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被侵权人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2.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医疗机构过错推定情形
患者有损害,当医疗机构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4.第三者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
(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3)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4)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保管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五)环境污染责任
1.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受害人受有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竞合侵权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第三人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一般分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两种。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针对不同情形下的高度危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还分别对其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免责事由做出了规定。
2.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6.遗失、抛弃高度危险致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8.高度危险区域安全保护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七)动物损害责任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第三人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