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
- 索引号
- test/2019051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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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法律服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5-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亮点
(一)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主要形式。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也有了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二)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三)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与调解与其他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五)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三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四是规定了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五是在人民调解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六)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七)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