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 索引号
- test/2019061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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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法律服务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6-12
一、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
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既“滥”又“乱”还“软”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1)行政强制权设定主体、权限不明确;(2)行政强制手段的具体形式繁多、名称混乱、缺乏规范;(3)超越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机构自行实施甚至授权、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强制;(4)行政强制缺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随意性大,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5)某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处理严重违法行为;(6)行政强制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异同和界限不明晰;(7)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不尽合理,有待改进;(8)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包括行政公务人员与法官之间的认识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予以解决。而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乃是一项关键的法治举措,有助于依法治理行政强制实务中的“乱”、“滥”、“软”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点
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围绕这一核心价值力图建立起完整的规范体系和理论基础,形成了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专项法典,反映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三十多年来的思想成果和实践经验,表现出如下特点:
1.顺应潮流更新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利益平衡、私权优先,以人为本、行政为民,行政谦抑、减少伤害,穷尽非强制行为、加强程序约束,加强监督制度、强化责任机制等新理念。这不仅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2.体现平衡重在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不论是立法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规范都体现了这一特质。如第六章所规定的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律规范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也作出了约束性规定,《国家赔偿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则是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以尽可能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约束控制。
3.基本原则比较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和运行指明了方向。
4.体系结构比较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制度、责任制度等有机联系的五大板块,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有利于人们对于该法的理解与适用。
5.责任制度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仅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对于具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违法履行协助义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法治亮点
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较之以往一些行政法律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
1.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明确了公民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4.明确了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的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确认了行使强制权主体的法律地位。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个别地方和部门将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随意性大,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5.明确了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包括应对查封、扣押物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7.允许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这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8.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特殊规定。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治理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更好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9.规定了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未经公告,不得强制执行。这是专门针对过去个别执法部门不经公告便强行拆除公民住房等违法行为而专门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上述亮点,在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张力大的当下中国,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关注并积极推行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