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 索引号
- test/20190628-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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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9-06-28
一、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该法颁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得到有效强化和落实,食品安全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积极进展。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从原来的十章一百零四条增加为十章一百五十四条,旨在以法律形式巩固了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并完善了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包括: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的“质量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质量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这是配合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出的修改。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征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具体工作由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其也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这是将食品与药品的监督管理分割开来,使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步入科学的管理轨道,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改革方案还提出组建生态环境部,整合分散的环境保护职责,增加职能主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亮点
(一)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安全风险警示,向社会公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六种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类型,包括: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为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建立,使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在整个食品供应链溯源,找出问题所在,并及时发现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通过该制度,保证食品的透明化,消费者可以方便地通过食品标签了解食品的特性,达到信息共享。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作出严格的规定,实现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首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同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并要求相关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配方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四)建立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了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不仅对生产经营者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管,更是对相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层层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五)明确保健食品不得替代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保证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使保健食品不得替代药物提升到法律层面,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此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视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七)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不仅体现在其建立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更体现在其严格的法律责任制上。第一,其突出了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实行首付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第二,该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比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第三,该法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比如,对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四,其强化了刑事责任制度,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