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要懂法,非法使用童工必被罚
- 索引号
- 01525762-6/2025090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城市综合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9-01
一、童工的定义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受用人单位招用的未成年人。
二、我国有关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三、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扩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来源: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