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索引号
01525773-0/20260706-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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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7-06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303817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瓦房彝族苗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3038179;
3.信函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邮政编码:678009;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xz_bsc/lyqwfxrmzf/zfxxgkml.htm),电子邮箱:wfxzf058@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或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5.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8.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303817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瓦房彝族苗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3038179;
3.信函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邮政编码:678009;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xz_bsc/lyqwfxrmzf/zfxxgkml.htm),电子邮箱:wfxzf058@164.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证件齐全有效),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和公示制度;
2.审查阶段责任: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看是否符合规划,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街道)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作出的是否准予的决定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四到场”工作制度;村级协管员、组级信息员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确保按照核定的《宅基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建盖,及时发现并上报存在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303817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瓦房彝族苗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3038179;
3.信函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邮政编码:678009;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xz_bsc/lyqwfxrmzf/zfxxgkml.htm),电子邮箱:wfxzf058@165.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证件齐全有效),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和公示制度;
2.审查阶段责任: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看是否符合规划,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街道)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作出的是否准予的决定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四到场”工作制度;村级协管员、组级信息员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确保按照核定的《宅基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建盖,及时发现并上报存在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303817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瓦房彝族苗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3038179;
3.信函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邮政编码:678009;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xz_bsc/lyqwfxrmzf/zfxxgkml.htm),电子邮箱:wfxzf058@16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303817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瓦房彝族苗族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3038179;
3.信函投诉:瓦房乡人民政府,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街1号,邮政编码:678009;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xz_bsc/lyqwfxrmzf/zfxxgkml.htm),电子邮箱:wfxzf058@16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