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 告知书
- 索引号
- 01525762-6/2026051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12
为进一步强化肉制品安全监管、保证肉制品质量安全,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金鸡乡人民政府将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清危害
假劣肉制品未经官方检疫检验上市销售,多以病死畜禽肉、变质肉、劣质边角料为原料,违规添加防腐剂、色素、工业原料等违禁物质,菌落总数超标、致病菌残留、重金属超标,食用后极易引发急性中毒、肠道疾病、慢性肝肾损伤,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同时,制售假劣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正规企业合法权益,败坏食品行业信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底线。
二、明确红线
1.严禁私屠滥宰,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牛、羊等牲畜屠宰违法活动;
2.严禁销售无标签、无溯源、无检疫证明的“三无”肉制品,伪造产地、生产日期、质检报告;
3.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用劣质肉、合成肉冒充牛羊肉、猪肉等优质肉制品;
4.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添加工业明胶、硼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5.严禁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6.严禁冷链断裂、储存不当导致肉制品变质,仍违规上架销售。
三、违法必究
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联动执法,开展全链条排查、全覆盖抽检、全环节打击,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在经营环节发现售卖、加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私屠滥宰窝点的,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因私屠滥宰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东河面源污染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加工制售病死动物的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经营者积极举报在金鸡乡范围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依法依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举报电话:金鸡乡政府 0875-2802022
金鸡派出所 0875-2802017
金鸡市场监管所 0875-285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