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上)

索引号
01525768-5/20250407-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4-0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二)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五)组织落实分管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但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与自身规模、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九)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十)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组织或者参与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绩效管理;


(二)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管理;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管理;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下级单位、分包单位、外包工程、外来队伍、外协人员等相关方安全管理;


(七)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八)施工和检维修、危险作业管理;


(九)警示标志、监测预警以及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编制;


(二)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三)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转自: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