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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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8-5-/2019-111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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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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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

(四)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五)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

1.批评权

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

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控告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4.检举权

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5.申诉权

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休息权

休息权是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是指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以案释法】

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

【案情介绍】2010年,齐某某通过考试获得了山东省某大学的入学资格。录取通知书由该校发出后,由她就读的某市八中转交。同学陈某某得知后,从市八中领走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的运作下,以齐某某的名义到大学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某仍然使用齐某某的姓名,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工作。齐某某发现陈某某冒用其姓名后,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及相关权益被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陈某某、陈父、大学、市八中和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此案经过二审,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大学、市八中、市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某某以齐某某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大学、市八中、市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大学、市八中、市教委赔偿齐某某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以案释法】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陈某某等赔偿齐某某的复读费、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并判令其侵权所得的工资收入归齐某某所有。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还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