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01525768-5-14_B/2016-1215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0-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丙麻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责任事项: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未依照规定检验婚育证明的;
3.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4.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5.为按照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6.未依照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等级,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协助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