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索引号
01525768-5-30/2016-1215030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10-12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47

丙麻乡人民政府

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一条第(八)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二条:(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审查刊播内容,开具证明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第七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