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索引号
01525768-5-30/2016-1215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9-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登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初审结婚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否重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员受理,要求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书,材料归档,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结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