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1-080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8-02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 2号,以下简称《通知》)、《保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农业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第一批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中,隆阳区农业农村局涉及两个政务服务事项,有3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如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种子生产经营核发类2项: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网站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 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2. 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三)审批
办理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毕后,将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区种子管理站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部门间信息推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根据证明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行政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体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
七、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全国、云南省和保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业务系统、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八、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附件: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办事指南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含食用菌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四、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2.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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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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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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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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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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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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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4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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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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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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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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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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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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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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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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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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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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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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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承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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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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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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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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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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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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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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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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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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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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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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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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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说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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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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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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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说明材料及实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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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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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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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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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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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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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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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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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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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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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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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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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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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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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行政许可申请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而接受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范围
1.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2.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事项属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无须提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但应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不愿意签订承诺书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七、承诺办理时限
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提出,科教法规股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此事项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方式
咨询: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电话:0875-2215459。
监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239000。
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电话:31396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件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办事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活动。
四、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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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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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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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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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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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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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原件(4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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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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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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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原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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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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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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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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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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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情况说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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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复印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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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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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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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原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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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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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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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原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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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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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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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原件(1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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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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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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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复印件(2份)
R电子稿(网上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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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行政许可申请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而接受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范围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事项属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无须提供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但应签订《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不愿意签订承诺书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七、承诺办理时限
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提出,科教法规股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农作物种子审批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此事项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方式
咨询: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电话:0875-2215459。
监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239000。
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电话:3139600.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生产经营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服务指南
附件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编 号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 证明事项 (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 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 (在□里勾选):
□1. 种子检验室证明。
□2. 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编 号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三) 证明事项 (证明材料)内容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 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 (在□里勾选):
□ 1.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2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