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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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7-9-/2021-0803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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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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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8-03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局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行政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二)合理行政情况。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现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回避的情况。

(四)高效便民情况。是否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是否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的情况。

(五)诚实守信情况。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依法变更或者撤消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

(六)权责一致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日常管理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管理在每年年底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管理目标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管理目标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管理目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及行使其他行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考试;

5.到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农业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

第六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

第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 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第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一个月内,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执法。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级。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的追究。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行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执法行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密切协作,积极主动搞好执法。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后,领取《农业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机关每年应当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上一级农业执法部门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