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2280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2-28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4号
隆阳区杨柳乡罗明干田石狮子山砂场: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隆阳区杨柳乡罗明干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等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之规定。我局于2018 年 2月 2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隆 环罚告字[2018]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8 年 2 月 28 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帐号:2510021229026400786
2、 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隆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2月28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