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9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71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7-1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19号
隆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0218931190A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558号(保山市中心血站旁) 法定代表人: 王鸿林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06月27日23:19,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保山市中心血站实验综合楼建设项目”正在进行夜间浇筑作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7 月 04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1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11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