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1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806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8-06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21号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63164092D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老营村 法定代表人: 朱凌云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2.场内部分生产浆渣和炉灰覆盖不全。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7 月 27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2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6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180000.00(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