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8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71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7-10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18号
隆阳区福乐饵丝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30502600232551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妻贤村 经营者: 赵超文
我厅(局)于 2018 年 6 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3 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1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 年 7 月 20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改正违法行为 ;
2.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 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