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1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20-0408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4-08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01号

莫绍武:

公民身份号码:   533001********6617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者:        莫绍武          

我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莫绍武废弃输液瓶回收点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以上事实,有   2020年3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3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3月6日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3 月27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6.00元(大写壹佰贰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