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0-0113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1-13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车队: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理顺业务流程,强化各岗位间的相互制约监督,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印发《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请大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4月13日
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区机关事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有账有卡、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掌握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资产,保证账、卡、物相符和资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告、投资分析,以及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二章 固定资产界定
第四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股室,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局固定资产综合管理,接受财务资产管理股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区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区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和各股室的资产登记、调拨、转让、报废(损)等审核工作,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控;
(四)负责检查和监督区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每月按时编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表,做好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七条 为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财务资产管理股为固定资产的核算股室,主要职责是每月将财务资产报表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会同局办公室对隆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1次盘点,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职责:各股室(含车队)负责对本股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股室(含车队)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股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本股室资产使用、保管、维护、安全和完整负责。各股室(含车队)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一律不得随意转移固定资产存放地点;
(二)负责上报资产的调拨、报废等申请;
(三)负责加强固定资产使用人调动、退休或者离职时的资产移交清缴工作,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股室人员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移交表》,由移出、移入股室双方签字确认后交局办公室办理转移登记并更换固定资产标签后方可进行转移。
使用人主要职责:负责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负责向股室(含车队)负责人提出资产的调拨、报废等情况;负责做好人员变动时的资产清点移交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入账
第九条 各股室因工作需要添置应归为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需书面填报《隆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审批单》,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资产管理股配合采购,并将所购买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做到数量、金额记载齐全,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在财政结算完后,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出现的问题。进行标签打印、粘贴工作,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盘盈、盘亏情况的处理:各股室应当对本股室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及时记录,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局办公室汇总,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调整资产账目。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股室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达到报废后的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保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