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2533001MB1626953H-/2020-0116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机关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1-16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管发〔2020〕3 号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党政机关、各县(市、区)、园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园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各县(市、区)、园区公务接待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相应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不包括外事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公务接待标准报同级机关事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备案后标准发生改变的,应当在新标准生效前及时报备。
第六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各县(市、区)、园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5日以前汇总本部门和本辖区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报市机关事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务对口接待情况等。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工作餐执行情况、公务接待住宿管理情况、公务接待用车管理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情况、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情况、公务接待支出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情况、隐匿公务接待支出情况、向其他单位转嫁公务接待支出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情况,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及超标准配置家具和家用电器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备案情况。
(六)公务接待监督管理。公务接待中各项严禁规定执行情况,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接待监督检查情况,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情况。
第八条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自检自査、备案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选派人员组成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的流程包括查阅备案报告、调阅台账、实地检查、记录问题、形成报告。
市级、县(市、区)级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工作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县(市、区)级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