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隆阳区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索引号
- 23828288042-1-/2019-040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02
关于成立隆阳区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保障隆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192号)和《关于成立保山市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300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隆阳区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审定,参与相关指标分配、医疗服务协议的谈判及签订。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左雪梅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邢家波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赵红新 隆阳区财政局副局长
段 玺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 飞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尹旺先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科员
赵文银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医疗保障局,邢家波任办公室主任,赵文银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医保服务协议的起草、修改、相关指标核定;负责医疗服务协议谈判的组织、协调、沟通、汇报等工作。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费用监控,将监测、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医保实际支付费用挂钩。同时成立医疗保险审核专家组,参与医疗费用审核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为参保患者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今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变动由相关单位相对应岗位人员自动补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