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人行道上车辆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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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0015896013773-10_B/2016-1214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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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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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4-03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中心城区人行道通行秩序保障人行道安全、有序、畅通,提升隆阳城市对外形象,经报请区政府同意,从2016年4月5日起,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中心城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进行规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山中心城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二、摩托车、电动二轮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设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及《保山中心城市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机动车应当在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或在停车场内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警告处理,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拍照记录,粘贴《保山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告知单》,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30日

说明: http://mmbiz.qpic.cn/mmbiz/5k3QE0VKhRiaqeuwibBuQKHQ7hRXmtXojibqkX6g7lQjYXDuibfeXBhRdiavpmqgicRLSeBjJS3GOdl1kbD5VeCZVgwQ/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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