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拟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330015896013773-/2021-072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7-20
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拟废止
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建设法治城管,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适应现行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需要,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复核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2021〕—138)要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着“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本机关涉及的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意见为,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的理由
(一)关于《隆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隆政办发〔2006〕204号)清理建议为废止。一是《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2006〕204号)截至2021年已执行15年,执行标准已与目前垃圾处理成本不匹配;其中职能部门已发生变化,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是《隆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已超过《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故建议废止。
(二)关于《隆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隆政办发〔2015〕55号)清理建议废止。《隆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经2015年3月3日区委第78次常委会会议和2015年2月28日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办法》与当前隆阳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违背上位法相关规定。一是《办法》实施过程,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营与现行保山中心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不相符合。二是《隆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于2015年4月22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已超过《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三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管理的合法依据,故建议废止。
(三)关于《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隆政办发〔2014〕124号)清理建议为废止。《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由2014年9月29日区委第71次常委会会议、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9月30日起施行。一是其内容已不符合隆阳实际。《规程》明确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部门,与《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保发〔2020〕18号),违法建筑认定的职能部门为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职能部门为隆阳区人民政府和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的规定存在矛盾。二是《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于2014年9月30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已超过《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三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设定了行政强制条款,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管理的合法依据,故建议废止。
(四)关于《保山中心城市管理办法》(隆政发〔2015〕113号)清理建议为废止。《办法》经2015年8月31日区委第83次常委会会议、2015年8月10日第四届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6年。一是其内容已不符合隆阳实际,隆阳区执法局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均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为执法依据,并不以《保山中心城市管理办法》为依据。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由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依法处置,与《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保发〔2020〕18号)关于城市管理维护的责任划分规定“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按违法建筑处置相关规定负责查处”的规定有矛盾。又如《办法》中对“门前三包”的表述与现期“门前四包”不符。二是《保山中心城市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已超过《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三是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第十二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管理的合法依据,故建议废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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