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索引号
- 75716269-3-/2019-082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8-23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三条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四条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对乡镇应急管理站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局各股室(队)及乡镇应急管理站应当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政务公开原则,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并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执法领导小组对局内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九条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执法领导小组及时将局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局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