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索引号
75716269-3-/2019-0823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8-23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领导小组每年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情况; 

(四)相关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五)评议考核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局内通报。 

第六条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将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二)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三)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