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主要 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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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6269-3/20250403-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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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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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03

公司违法情况调查

(一)20252250957分至2251100分,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9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未提供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工作;3.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未发现明显问题);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入职员工周某某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未发现明显问题);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态(未发现明显问题);7.卸油坑底部冲砂不足:卸油口内防满溢阀接线盒、操作井内液位仪线管未接地;汽油通气管阀门未设置常开标识,且现场处于关闭状态;量油口未上锁;8.卸油作业不规范,查2025216日、221日监控视频,现场未配置灭火毯,打开量油口敞开式卸油,卸油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未对卸油过程全称监护看守;操作井内卸油油气回收管道未设置介质流向和名称标识;卸油作业前,未开展安全检查;9.营业室摆放烟灰缸且内部有烟头,存在站内吸烟情况;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1〔()应急现记2025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应急责改20251号〕,责令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下问题隐患于2025315日前整改完毕: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未提供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工作;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入职员工周某某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4.卸油坑底部冲砂不足:卸油口内防满溢阀接线盒、操作井内液位仪线管未接地;汽油通气管阀门未设置常开标识,且现场处于关闭状态;量油口未上锁;5.卸油作业不规范,查2025216日、221日监控视频,现场未配置灭火毯,打开量油口敞开式卸油,卸油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未对卸油过程全称监护看守;操作井内卸油油气回收管道未设置介质流向和名称标识;卸油作业前,未开展安全检查;6.营业室摆放烟灰缸且内部有烟头,存在站内吸烟情况。

(二)2025226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将执法检查问题移送至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接到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交办函,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未提供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二是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三是新入职员工周某某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卸油口内防满溢阀接线盒、操作井内液位仪线管未接地;汽油通气管阀门未设置常开标识,且现场处于关闭状态;量油口未上锁;五是卸油作业不规范,查2025216日、221日监控视频,现场未配置灭火毯,打开量油口敞开式卸油,卸油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未对卸油过程全程监护看守;操作井内卸油油气回收管道未设置介质流向和名称标识;卸油作业前,未开展安全检查;六是营业室摆放烟灰缸且内部有烟头,存在站内吸烟情况的问题隐患情况属实,证据确凿,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5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下达〔()应急现记20251号〕〔()应急责改20251号〕、现场检查意见书1现场检查照片10张及依法调取的相关书证证实。

、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387702X3;注册资本:捌拾捌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40809日;营业期限:自20040809日至20340809日;法定代表人:冯朝湘;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53050013202400131企业名称: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三锅江;企业法定代表人:冯朝湘;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发证日期:20240926日;有效期限20241008日至20271007日。

公司持有保山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编号:保山油零售证书第010企业名称: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三锅江;法定代表人:冯朝湘;经审核,批准你单位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业务;有效期:20231109日至20281108日。

经调查,202411日,冯朝湘(甲方)与黄春福(乙方)签订了《合作经营管理协议》,因甲方的公司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连年亏损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于2023430日达成合作经营管理协议,由甲方提供加油站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坝和有效证件,乙方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500000.00元整伍拾万元整),来共同经营。

合同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的义务与责任:1.甲乙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合法经营;2.甲乙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需每月对员工进行安全及消防培训,讲解安全知识。并购买员工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3.甲乙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需做好加油站营销和管理;4.甲乙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需做好相关部门要求的台账制度;5.甲乙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要求把关,做好安全生产落实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配合消防安监部门做好加油站的安检工作;6.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协议条款,应共同遵守。在经营管理期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甲乙双方可依据事实协商解决。(二)合作经营期限:双方共同经营期限自202411日起至20251231日止。(三)利润分配:1.利润分配按甲方占比60%,乙方占比40%的比例进行分配;2.分配时间为:以协议期满为止进行结算分配;3.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按月工资制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四)协议期满:1.乙方在共同合作经营协议期满时,甲方收回油站的全部设备、设施、具械、房屋等,合作期间添置的新设备等,无偿归甲方所有;2.乙方在共同合作经营协议期满时,乙方收回流动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万元)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冯朝湘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65大专学历群众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档案编码:A53050053124000197;姓名:冯朝湘;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40718日至20270717日。

2.黄春福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投资者),男,汉族现年53高中学历群众身份证地址: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现居住在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档案编码:A53050053124000045姓名:黄春福;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404118日至20270410日。

3.郑红梅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汉族现年33初中学历群众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档案编码:A53050053223000288姓名:郑红梅;性别:女;人员类型:安全管理人员;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30424日至20260423日。

4.杨志雄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男,汉族现年59初中学历群众家住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

5.周彩珍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汉族现年29初中学历群众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

三、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一)对单位处理建议

1.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裁量阶次A的规定,给予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裁量阶次A的规定,给予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做出对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共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冯朝湘,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员工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C的规定,建议给予冯朝湘罚款人民币42000.00元(大写:肆万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黄春福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投资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员工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C的规定建议给予黄春福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郑红梅,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根据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裁量阶次C的规定,建议给予郑红梅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步整改措施

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按照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的要求,一是制定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并认真遵照执行;二是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要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四是认真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作业规范》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卸油、加油过程,确实提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