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12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1-26
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核查情况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12月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保山市辛街加油站工作人员作业时未穿戴防静电工作鞋,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存在火灾、爆炸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205**)。
接到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到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举报情况属实,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存在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5年12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工作人员闫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询问的孙某某、闫某某2位人员对2025年12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时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供认不讳,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危10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102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7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5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40**);企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有效期限:2024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孙某某,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57岁,大专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档案编码:A5305005312300**),姓名:孙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
2.闫某某,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加油员,女,汉族,现年38岁,大专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持有保山仁和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证号:MJ7862024GC**,姓名:闫某某,性别:女,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准操项目:操作员,有效期限:2024年12月2日至2027年12月1日。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鉴于公司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已于2025年12月18日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保山市佳丰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孙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