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案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126-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1-26
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案
核查情况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12月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下称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称:“保山市河图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未戴防静电帽,一名工作人员在10:20-10:24加油作业时未穿防静电工作服(作业场景未抓拍,可调取同期监控核实),违反安全强制性规范,易引发火灾、爆炸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205**)。受理举报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前往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初步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存在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同日,区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隆)应急责改〔2025〕危99号】,责令其于2026年1月8日前整改完毕。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行业安全规范,属于违法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对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二人均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2月8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企业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违法事实。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加油员张某某于2025年8月入职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原持有的“危险化学品操作员证”(证号:MJ7862021GC3592)已于2024年12月29日到期,现张某某已于2026年1月5日到专业机构进行操作资格报名,目前正等待专业机构组织统一培训考证。2025年12月15日,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危9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99号】、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7张、营业执照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基本情况
1.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成立于2006年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9286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赵某某;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营业期限:同隶属公司一致;经营范围:汽油、柴油(带储存设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40**);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许可范围:汽油、柴油;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有效期限:2024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
2.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总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726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注册资本:壹拾伍万元整;营业期限:2005年5月13日至长期;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林某某,男,汉族,现年31岁,中专学历,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现住河图加油站内。持有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档案编码:A5305003512500**),姓名:林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5年9月24日至2028年9月23日。
2.张某某,女,汉族,现年41岁,初中学历,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加油员,家住隆阳区金鸡乡。原持有的“危险化学品操作员证”(证号:MJ7862021GC**)已于2024年12月29日到期。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对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整改效果良好,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态度良好,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加油员离岗未满一年,虽未及时取得操作员证,有行业统一培训无固定时间的客观影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规定,鉴于企业已对员工在上岗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已向专业机构报名进行整改,且系初犯,违法行为轻微,故对员工未及时取得操作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的规定,建议给予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隆阳区三通回归运输有限公司河图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羽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