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126-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1-26
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核查情况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年12月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称:“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未戴防静电帽;加油机旁疑似燃油添加剂(需监管人员现场核实),油库缺安全警示标识,违反安全规范,易引发火灾、爆炸”(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205**)。
接到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到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现场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一是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存在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情况属实;二是加油机旁疑似燃油添加剂,经现场核查,加油机旁摆放的燃油复合剂瓶子为空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加油站负责人立即消除隐患,举报情况不属实;三是油库缺安全警示标识,违反安全规范,经现场核查,油库安装了安全警示标牌,因使用年限较长出现褪色现象,导致警示效果不明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加油站负责人立即增设相关警示标牌,情况不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存在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5年12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朱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询问的朱某某、张某某2位人员对2025年12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时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供认不讳,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危1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101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12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12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投诉举报书》(注:2025年12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签收,2025年12月11日,转交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称:“中孚石化小龙洞加油站(隆阳区辛街乡农机站二加油站),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加油员加油作业时,未穿防静电鞋;加油机旁边堆放易燃物;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收到该举报件时,区应急管理局已对2025年12月5日的举报情况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两次举报内容均属于同一事项(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基本情况
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成立于1996年3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65546**;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负责人:贾某某;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50**);企业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有效期限:2025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朱某某,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男,汉族,现年30岁,大专学历,身份证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现住隆阳区辛街乡农机站二加油站内。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档案编码:A5305005312500**),证号:35032219950622**,姓名:朱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5年9月24日至2028年9月23日。
2.张某某,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加油员,女,汉族,现年37岁,初中学历,家住保山市昌宁县勐统镇。持有保山仁和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证号:MJ7862023GC**,姓名:张某某,性别:女,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准操项目:操作员,有效期限:2023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鉴于公司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已于2025年12月15日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隆阳区辛街乡农机二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朱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