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案

索引号
75716269-3/20260126-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1-26

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核查情况


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12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工作人员作业未穿防静电工作鞋,油库呼吸阀位置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均违反安全相关规定,存在火灾、爆炸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205**)。接到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129日到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现场核查时发现油库呼吸阀位置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加油站1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戴防静电鞋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5〕危100号),依法制作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隆)应急责改〔2025〕危100号,责令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于202619日前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1212日依法对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1217,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投资人郭某某、安全管理员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2位人员认可202512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戴防静电鞋的行为,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危10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100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7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基本情况

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成立于201011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63195**;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郭某某;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日用品批发和零售。

企业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40**);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有效期限:2024108日至2027107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郭某某,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43岁,初中学历,家住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公民身份证号:35032219820223**。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档案编码:A5305005312300**),证号:35032219820223**,姓名:郭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394日至202693日。

2.李某某,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安全管理员,男,汉族现年41,高中学历,家住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公民身份证号35032219841026**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档案编码:A5305003522400**),证号:53300119841026**,姓名:李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4718日至2027717日。

三、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鉴于加油站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并于202512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属于序号3裁量阶次A: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隆阳区得斯力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郭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