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
75716269-3/20260126-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1-26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


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125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称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作业人员加油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未佩戴防静电帽,违反加油站安全强制性规范,易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火灾、爆炸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及作业人员安全”(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205***)。

接到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128日到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现场核查时发现举报情况属实,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存在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戴防静电鞋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5121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1219,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朱某、工作人员葛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询问的朱某、葛某某2位人员对202512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戴防静电鞋的行为,供认不讳,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危9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98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4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成立于2002510日;法定代表人:朱某;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38064**;住所: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经营范围:成品油、润滑油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云保危化经字〔2023000021),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有效期限2023515日至2026514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朱某,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男,汉族,37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身份证号:350322198811**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档案编码:A5305005312335100**),证号:350322198811**,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31219日至20261218日。

2.葛某某,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加油员,女,41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身份证号:533001198**

三、对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处理意见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鉴于公司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已于20251219日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营门口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朱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