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案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21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2-14
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案核查情况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6年1月14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下称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称:“本人昨天在‘立洳石化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该加油站多名员工上岗时穿着普通鞋加油,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如需要视频证据,可联系举报人获取)今实名举报该加油站存在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本人,其他站内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带来生命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60114**)。
接到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到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一是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1月13日16时许1名作业人员加油作业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情况属实;二是未如实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6〕危3号】,依法制作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隆)应急责改〔2026〕危3号】,责令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前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6年1月22日,区应急管理局对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加油员欧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2位人员认可2026年1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发现的1名作业人员加油作业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行为及未如实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提出异议,并承认加油站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6〕危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6〕危3号】、询问笔录3份、指认照片9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注册资本:叁佰捌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整;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4**;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有效期限:2024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严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初中学历,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家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原持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2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证件到期后于2025年9月2日第一次报名,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9日培训,因其妈妈在老家突发疾病需动手术只能放弃考试赶回福建,处理完后于2025年12月22日第二次报名,2025年12月23日—2025年12月24日培训,2026年1月20日考试不及格)。
2.欧某某,女,汉族,现年41岁,初中学历,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员,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
3.范瑞芹,女,汉族,现年18岁,初中学历,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员,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1.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鞋,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档“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此外,为规范隆阳区民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组织隆阳区民营加油站召开了安全管理提质增效现场推进会。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赵某某参加了2025年12月12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平田加油站召开的现场会,至2026年1月1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已有1个月有余,仍出现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的规定,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的行为属从重处罚情形。综上,建议给予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新进员工欧某某、范瑞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鉴于公司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已于2026年1月24日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裁量阶次A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序号2的规定,建议给予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裁量阶次A档、《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序号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对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拟对保山立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