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案

索引号
75716269-3/20260214-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2-14

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案核查情况


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51222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下称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未确认车辆是否熄火就开始加油,(作业场景未抓拍,可调取同期监控核实),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的规定。”。接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6日前往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初步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行为。

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行业安全规范,属违法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区应急局于20251229日依法对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涉嫌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112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工作人员郑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二人均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51226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企业存在管理不到位的事实。2026112日,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5〕危14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143号】、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等依法调取的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08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387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营业期限:20040809日至20340809日;经营范围:汽油、柴油带储存设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由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4001**);企业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许可范围:汽油、柴油;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有效期限:20241008日至20271007日。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冯某某,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65岁,大专学历,群众,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600711**。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档案编码:A5305005312400**;身份证号:53302419600711**;姓名:冯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40718日至20270717日。

2.郑某某,女,汉族现年33,初中学历,隆阳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加油员,初中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联系电话:1872527**,身份证号53300119920106**20257月入职,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证号:53300119920106**)。

三、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保山市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安全隐患立行立改,于20261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完成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态度良好,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属于序号3裁量阶次A: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保山市隆阳区事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