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隆阳区勐连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214-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2-14
隆阳区勐连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
穿戴防护用品案核查情况
一、主要违法情况调查
2026年1月14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隆阳区勐连加油站员工上岗时穿着普通鞋加油,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给本人,其他站内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带来生命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601140071)。接到举报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到隆阳区勐连加油站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隆阳区勐连加油站监控视频显示2026年1月13日17时08分至17时09分,1名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期间未穿防静电鞋。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隆)应急现记〔2026〕危4号)】,依法制作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隆)应急责改〔2026〕危4号】,责令隆阳区勐连加油站于2026年2月5日前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对隆阳区勐连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2日至23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阳区勐连加油站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加油员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李某某、杨某某均认可2026年1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勐连加油站发现的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未穿戴防静电鞋的行为,不提出异议,并承认加油站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6〕】危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5〕危4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7张、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隆阳区勐连加油站基本情况
隆阳区勐连加油站成立于2006年6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L02685**;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某;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
企业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01320240**);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方式: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有效期限:2024年11月7日至2027年11月6日;许可范围:汽油、柴油。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某,隆阳区勐连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49岁,初中学历,家住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公民身份证号:53300119770210**。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姓名:李某某,性别:男,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限:2025年1月23日至2028年1月22日。
2.杨某某,隆阳区勐连加油站加油员,女,汉族,现年36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公民身份证号: 53302419891103**。持有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书,证号:MJ7862024GC**,姓名:杨某某,性别:女,人员类型:操作员,行业类别:危险化学品,有效期限: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
三、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隆阳区勐连加油站1名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属于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A: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此外,为规范隆阳区民营加油站安全管理,2025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隆阳区民营加油站召开了安全管理提质增效现场推进会。隆阳区勐连加油站安全管理员严某参加了2025年12月12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平田加油站召开的现场会,至2026年1月1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已有1个月有余,仍出现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的规定,隆阳区勐连加油站现作业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的行为属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建议给予隆阳区勐连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隆阳区勐连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