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60323-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3-23
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行政处罚案核查报告
一、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永先、李润养在板桥镇辖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时发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国鑫停车场”内,有人违规加油。经现场查实,王某龙、马某良利用车牌云AL****油罐车向车牌为云ML****货车进行加油,加油现场未摆放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资及操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等违规行为。查实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扣押了车牌为云AL****油罐车及其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汽车钥匙。
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及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达到立案查处标准。2026年2月6日,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2月4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危货车驾驶员王某龙、工作人员马某良进行调查询问;2月5日依法对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国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询问的王某龙、马某良认可2026年2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龙、马某良在板桥镇“国鑫停车场”内利用车牌云AL****油罐车往车牌云ML****货车违规加油,加油现场未摆放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资及操作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工作的违规行为;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国认可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及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6〕27号、询问笔录2份、指认照片2张、调取的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5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停车场服务;装卸搬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渝万盛安经(一般)字〔2024〕064号。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34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西街**号。
2.王某国,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山日常管理责任部门及负责人,男,汉族,35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村,居民身份证号:533001******。2025年7月9日,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关于任命保山片区车辆管理员的决定》明确了王某国为负责人。
3.王某龙,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山雇佣危险货车驾驶员,男,41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村。王某龙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33001******。危化品运输证,证号:HGAX3A127S******。
4.马某良,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山雇佣危险货车押运员,男,30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村,居民身份证号:533001******。马某良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证,证号:533001****。
三、对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王某国,作为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山日常管理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在加油现场未摆放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资及操作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工作的违规作业行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国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扣押的车牌云AL****油罐车及其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汽车钥匙已于2月28日退还给昆明**危险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山日常管理责任部门及负责人王某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