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白龙潭泉水及地下水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5〕01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4-17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5〕01号
被处罚人(单位): 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 隆阳区潞江镇莫卡村赧浒山庄
你(单位) 在潞江镇莫卡村赧浒山庄建设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取用白龙潭泉水及地下水井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四十八 条第 一 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六十九 条第 一 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限你公司在2015年5月30日前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合同书报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2、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3、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5年4月15日
送达日期: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