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西邑乡大湾村砂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投产使用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1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5〕19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6-06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5〕19号
被处罚人(单位): 隆阳区西邑乡大湾村砂场
你(单位) 在西邑乡大湾村砂场白云岩矿处开采建筑用砂涉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五十三 条第 一 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2、
3、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5年6月4日
送达日期: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