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金碧洗浴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2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5〕30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12-24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5〕30号
被处罚人(单位): 隆阳区金碧洗浴中心
地址: 隆阳区金鸡乡育德村育德营门口
你(单位) 在金鸡乡育德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打深井取地下热水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四十八 条第 一 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六十九 条第 一 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2、
3、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送达日期: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