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天井铺砂石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投产使用案处罚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24-7-06_C/2017-1222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 水罚字〔2014〕58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4-12-18
隆阳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隆 水罚字〔2014〕58号
被处罚人(单位): 隆阳区天井铺砂石场
地址: 隆阳区水寨乡天井铺砂石场
你(单位) 在水寨乡天井铺开采砂石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投产使用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 五十四 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2、
3、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隆阳区水务局财务室 ,地址 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水务局
2014年12月16日
送达日期:2014年12月16日